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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修畢學程課程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二)
․學生須依申請表(附件二)詳填所修科目名稱,課程領域或類別(以各該學程所訂為準),開課學年學期,開課系所、學分、成績等資料,必要時可向註冊
課務組申請歷年成績單以供參考。
․為便於學程審查,學生填寫修習科目資料,須依學程規劃之課程領域或類別順序逐一填寫。
․依各該學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2】各學程規劃單位彙送核發證明書申請表
․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將修畢學程課程學生所填核發學程證明書申請表送註冊
課務組。
【3】註冊課務組列印各生修習科目學分及成績資料。
․依據各學程規劃單位所送核發學程證明書申請資料,由註冊
課務組列印各生所修科目及成績資料,其格式內容(如附件三)。
․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完成列印,連同各學程原送資料,分送各學程規劃單位進行審查。
【4】各學程規劃單位審查核發學程證明書
․各學程規劃單位審查各生所修科目及學分是否符合本學程規定或要求。
․有單關學生修習科目在各該學程中係屬於何種「課程領域或類別」部份,請就學生所填申請表資料對照審查。
․由於學生最後一學期所修科目尚無成績,請權先視同修習及格審查,倘所列修習科目其學期成績不及格而有影響核給學程證明書者,註冊
課務組將暫不發給證明書。
․凡經審查合於發給學程證明書之學生,請學程召集人於該項修習科目及成績資料(附件三)簽章後,於五月三十日前彙送註冊
課務組據以列印證書。
【5】註冊課務組列印學程證明書
․依據各學程審查合於發給證明書名單辦理。
․每年六月十日前完成列印並移交各學程規劃單位頒發。
․所列修習學程科目若有修習不及格者,其學程證明書暫不予發給,補修及格者,由註冊
課務組代為轉發。
【6】各學程規劃單位頒發學程證明書
․頒發方式由各學程規劃單位自訂之。
․頒發日期以配合學位證書頒授同時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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